导航:首页 > 轻松搬家 > 武汉新洲区长途搬家费用

武汉新洲区长途搬家费用

发布时间:2021-04-01 01:33:29

㈠ 出嫁姑娘是否有权想受搬迁政策,我是新洲区阳逻镇潘庙村出嫁的姑娘,我们当地的书记说从他上台那一年出

请咨询律师事务所

㈡ 武汉宏基客运站到新洲的汽车时刻表

到新荣村吧~
宏基客运站是长途车站,那边没有发到周边地区的短途班车~
到新洲区的班车全部都是新荣村车站负责发车的~
票价13元,每固定3~10分钟发一个班次~
有不明之处请再追问~

㈢ 武汉市新洲区哪里有卖火车票的阿知道的说下

以前在齐安大道新洲购物广场斜对面边有个天河机场/武汉火车站新飞售票处,你可以去看看。
如果那里没有的话,你只能去市里面去买了。

㈣ 急求: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武汉新港阳逻港区拆迁项目政策

一、武汉新港阳逻港区为什么要实施拆迁?
阳逻港区拆迁项目,是武汉新港核心港区建设的关键所在,是加快阳逻港区建设步伐和新洲发展的重大机遇。这次阳逻港区拆迁是截至目前武汉市规模最大、也是新洲区历史上面积和规模最大的一次拆迁。2007年12月,武汉“1+8”城市圈获批 “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加快推进以阳逻港为核心港区的亿吨级大港——武汉新港建设,打造中国最大内河航运港口和武汉长江航运中心,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和推进 “两型社会”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阳逻港作为武汉新港的核心港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可以预见,通过几年努力,阳逻港必将发展成为武汉“两型社会”的向导区、产业转移的集聚区、循环经济的试验区、现代新城的示范区。

二、武汉新港阳逻港区业主与拆迁单位的关系?
该项目的业主是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港投),新港投委托新洲区人民政府实施拆迁,新洲区人民政府成立并授权武汉新港阳逻港区拆迁指挥部负责拆迁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为:一是领导和组织武汉新港阳逻港区拆迁和安置工作;二是审定武汉新港阳逻港区拆迁政策;三是审定武汉新港阳逻港区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四是审定武汉新港阳逻港区拆迁资金使用计划;五是研究和确定武汉新港阳逻港区拆迁运作模式;六是研究和确定武汉新港阳逻港区拆迁工作主体;七是负责与新港投的沟通与协调;八是负责武汉新港阳逻港区拆迁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九是负责其它有关武汉新港阳逻港区拆迁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武汉新港阳逻港区的拆迁面积是多少?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批示,此次武汉新港阳逻港区的拆迁规划面积为1500亩。

四、新拆迁条例是否适用于此次拆迁?
由于武汉新港阳逻港区的拆迁早已启动,且项目规划的制定和已实施的拆迁行为都是依据原来的拆迁法律法规,为保证项目进行的连续性,同时考虑到新的拆迁条例尚未出台,故此次拆迁仍然依据原来的拆迁法律法规,尚未发布的新拆迁条例并不适用于此次拆迁。

五、武汉新港阳逻港区拆迁补偿方式是什么?
武汉新港阳逻港区补偿是以货币补偿为主,同时对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廉租房条件的被拆迁人争取政府支持提供廉租房。

六、什么是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为低收入的住房特困户提供的,租金按现行公房标准50%收取的租赁住房。

七、拆迁补偿由那几部分组成?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总费用=区位价格+重置价格+土地价格+装修装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附属设施迁移补助费+搬迁费+安置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提前搬迁的奖励-缺证件扣减
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利用自有住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其实际经营占用的建筑面积与区位价格加重置价格之和110%的乘积给予补偿。
商业经营用房拆迁补偿总费用=区位价格+重置价格+土地价格+装修装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附属设施迁移补助费+提前搬迁的奖励-缺证件扣减
生产用房拆迁补偿总费用=重置价格+土地价格+装修装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附属设施迁移补助费+提前搬迁的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费及设备搬迁费-缺证件扣减
办公用房和其它用房拆迁补偿总费用=区位价格+重置价格+土地价格+装修装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附属设施迁移补助费+提前搬迁的奖励-缺证件扣减
区位价格=建筑面积×区位价单价
重置价格=建筑面积×重置价单价×房屋成新率×(1+层高修正系数)×(1+楼层修正系数)
住宅、商业经营、办公和其它用房用地的土地价格=(土地总面积-建筑面积/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基准地价单价×0.6,生产用房用地的土地价格=土地面积×基准地价单价×0.6,负数不扣减,住宅、商业经营、办公和其它用房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分别为2、1.6、1.6,0.6为划拨用地修正系数
搬迁费=200+(总人口数-2)× 50,少于2人按2人计,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2倍计算
安置过渡费=人数×月数×80,选择产权调换的,月数从搬迁之月至提供建成安置房之月的总月数,选择产权调换的,月数按3月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费及设备搬迁费=建筑面积×107,仅对正在生产的生产用房
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区位价格+重置价格+土地价格)×20%,仅对住宅用房
提前搬迁的奖励=建筑面积×提前天数,提前天数超过30天按30天计算
缺证件扣减=缺证件数×(区位价格+重置价格+土地价格)×5%,1996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计《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1996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30日建成的,计《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4年10月30日后建成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属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单元楼不计《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区位价如何认定?
武汉国佳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评估,阳逻港区第一期拆迁区商业经营用房区位价为850元/每平方米,住宅用房区位价为527元/每平方米,办公及其他用房区位价按住宅用房区位价计算。

九、重置价如何认定?
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见表一。房屋成新率、层高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由评估机构按武价房字[2004]74号和《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技术规范》(武房市〔2004〕108号)文件规定确定。

十、基准地价如何认定?
2007年新洲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准,阳逻港区第一期拆迁区商业、住宅为一类地区,工业为三类地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为762元/平方米,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682元/平方米,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365元/平方米。

十一、地上附着物如何补偿?
被拆迁人的附属用房、厕所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区物价局、区国土局、区财政局、区房产局关于印发新洲区征地房屋拆迁及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的通知》(新价〔2005〕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附属设施迁移如何补助?
附属设施迁移补助费标准为:水表:150元/块,电表:460元/块,有线电视:220元/个,电话:108元/个,空调:分体300元/台,窗机100元/台,宽带网:380元/个。

十三、如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公示及协议签订?
区位价格、重置价格、土地价格、装修装饰补偿由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由估价机构将区位价格、重置价格、土地价格、装修装饰补偿评估价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附属设施迁移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及设备搬迁费、搬迁费、安置过渡费、奖励等进行分户统计,张榜公布七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出具分期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阳逻街道办事处依据估价报告与补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十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逻港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08】42号文件)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合法所有人。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阳逻港区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㈤ 武汉新洲区是在汉口还是武昌,做什么车到

新洲区是在武汉的北方,不属汉口也不属武昌,在汉口客运港那里有车到新洲。

㈥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没有环建房)

目前, 武汉市房屋拆迁的“市场单价” 由拆迁房屋的“区位价”和“重置价”等确定,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金额等于“市场单价”乘以建筑面积。这次主要提高的是“重置价”,它是指假设对拆迁房屋进行重建时所需的费用(不包含地价)。根据实施的新标准,将使补偿金额明显提高。以前,钢混结构的房屋重置价格(每平方米)最高分别为多层700元、高层900元;在新标准中,相同房屋每平方米的补偿价平均上升了200多元。 这是1993年以来武汉市第三次调高房屋重置价,主要原因是建材价格、工程定额、房屋造价等都上涨了。另外,通知还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装修也将根据新旧程度得到补偿。据悉,今后该市每隔一两年都会将房屋重置价调整一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并切实做到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江岸、江汉、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等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其他区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有关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 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方式;
(二)拆迁期限;
(三)还建方式及还建期限;
(四)产权清晰的安置用房证明;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来源及预算资金额度。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依法收取拆迁管理费,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就上述暂停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必须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暂停办理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长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公告。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对拆迁范围内的危房进行监护。
第十二条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单位自己管理的房屋和私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实行产权调换的,双方还应当就安置房屋的地点、面积、差价结算等事项订立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代办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其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业务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 拆迁代办单位从事拆迁代办业务,应当事先依法报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由市或有关区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迁,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拆迁人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数额,以专户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并就还建工程或补偿安置进度制定相应资金量使用计划。
该项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有关金融机构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前,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订立协议。有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监控管理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金融机构不按协议约定擅自划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导致被拆迁人补偿安置不能落实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控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规定,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完毕,拆迁人应当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并到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办理房屋拆迁审批、核准事项的审批时限、具体条件和责任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和拆迁代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房屋拆迁档案,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
第二十七条 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下同)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拆除房屋的区位,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用地级别执行。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确定建筑面积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私房所有人和自管、直管房承租人,其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按25平方米计算;在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一)在本市他处另无住房,且未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第二十九条 房屋根据用途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生产用房、商业经营用房、办公用房和其它用房。
私房和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用途为准。
直管房用途根据租赁凭证确定。直管房由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认定,并对其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范围公布后,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第三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评估结果向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提出鉴定申请,由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行政裁决补偿的依据;拆迁当事人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7日内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行政裁决补偿的依据。
拆迁房屋评估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管理规范,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 拆迁直管、自管住宅房屋,可由房屋所有人先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或者提供房屋进行安置。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安置承租人,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房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由房屋所有人支付差价,超出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承租人支付费用,并取得该部分房屋的所有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的20%,对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款的80%,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货币补偿,超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第三十六条 拆迁下列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除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和证据保全手续,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二)所有人不在本地又未委托代理人的房屋;
(三)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代管房屋。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托、代管的房屋,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质量、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过渡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使用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中的商业经营用房和生产用房,拆迁人还应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且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拆迁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水平,对被拆迁范围内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册人员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前款规定的在册人员,是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前已与被拆迁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含未进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有关经济补偿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㈦ 武汉新洲区涨渡湖农场蓄洪搬迁一事是否属实

我想这是有可能的,因为,涨渡湖要建成世界生态自然保护区。不可能蓄洪。

㈧ 招行新洲支行搬迁到哪里去了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滨河时代支行”地址:滨河大道与东涌路交汇处KKONE一楼北入口侧。之前名称:新洲支行。

阅读全文

与武汉新洲区长途搬家费用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和田和田县长途搬家费用 浏览:997
江门恩平市跑腿服务 浏览:73
泸州泸县箱包改制 浏览:99
邢台威县仿真花 浏览:425
吉安万安县长途搬家费用 浏览:349
金昌金川区绿植盆栽 浏览:415
南充高坪区改衣店 浏览:682
安康岚皋县长途搬家费用 浏览:631
泉州晋江市仿真花 浏览:688
黔西南贞丰县长途搬家费用 浏览:59
葫芦岛市长途搬家费用 浏览:895
钦州浦北县长途搬家费用 浏览:227
湘西保靖县长途搬家费用 浏览:93
泰州姜堰区长途搬家费用 浏览:125
凉山昭觉县改衣店 浏览:571
菏泽市干洗店 浏览:169
商丘夏邑县长途搬家费用 浏览:471
赤峰红山区长途搬家费用 浏览:931
黔东南施秉县长途搬家费用 浏览:524
抚州资溪县长途搬家费用 浏览: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