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百色市玉桂园林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百色市玉桂园林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2017-12-18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大旺路9号17栋16号商铺。
百色市玉桂园林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1000MA5MYH1D0X,企业法人蒙桂玲,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百色市玉桂园林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园林绿化工程、亮化工程、照明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的施工;苗木培育、销售;灯具维修养护;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陶瓷制品、电线电缆、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五金机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家纺、家用电器、皮革制品、窗帘、灯具、工艺礼品、办公文体用品、教学仪器、电子图书、图书、体育用品、体育设备、体育材料、档案柜、桌椅、标识牌、医疗器械、净水器的批发及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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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公园维护管理费,按多少钱一平米估算,或者举例说明某某公园哪一年维护管理费用是多少,谢谢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公园维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为巩固我市公园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公园管理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园维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公园维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
一、公园维护管理费计算方法
公园年维护管理费总额=(年设施维护费+年水体保洁费+年绿地养护管理费)×调整系数
二、公园设施维护费标准为4.2元/m2年
公园年设施维护费=4.2元/m2年×公园陆地面积
此项标准包括园林建筑(厕所)、园林小品(园灯、导游牌、果皮箱、园桌椅、栏杆、健身器材、井盖)、园路及铺装场地、园艺设施(主要为喷灌、喷泉)、园林电气设备(主要为广播、电视监控系统、景观照明,以及电子屏、水泵、配电箱、变压器、电动门、派接柜等)的维护费用。公园设施维护是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含保洁),即为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不包括设施更新和园林建筑主体结构的修复;为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及维护设施的原有功能而进行的清洁、紧固、调整、润滑及检修等,即不超过设施投资总额20%的维护项目,不包括设施大修。此设施维护费标准不含水电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价格信息(2010年10月)市政工程的市场信息价,人工费取定为51元/工日。
三、公园水体保洁费标准为2.4元/m2年
公园年水体保洁费=2.4元/m2年×水体面积
工作内容包含人工清除打捞漂浮物。该标准依据《北京市水利工程养护维修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确定。保洁工作量依据《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中的保洁作业标准,确定为15000m2/班次。
四、公园中绿地养护管理费标准:特级绿地养护管理费为15元/ m2年;一级绿地养护管理费为9元/ m2年;二级绿地养护管理费为6元/ m2年;三级绿地养护管理费为4元/ m2年。
公园年绿地养护管理费=∑某级绿地养护管理费标准×该级别绿地养护面积
本标准依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京绿地发[2008]11号)执行。
五、调整系数
根据公园维护等级的不同,划分为三个等级,即国家重点公园、市级重点公园或精品公园以及一般公园。在进行公园年维护管理费总额预算时,分别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
国家重点公园调整系数为1.2;
市级重点公园或精品公园调整系数为1.1;
一般公园调整系数为1。
六、补充说明
本标准包含以下费用:公园绿地、设施、水体维护中的直接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运输费、综合管理费。
本标准不包含以下费用:应时花卉和植物造型等花卉摆放和绿地更新改造费用;园林绿化应急抢险及防治危险性有害生物、普查等应急处置费用;绿地内古树名木养护费;苗木因调整、维护而发生的土建材料费;新增苗木、花卉等材料费;疏植苗木处理费;服务巡查;安全管理(如:公园大门的全天服务、值班,园内巡查执法、维护游园秩序等);文物保护维护;动物饲养以及音乐喷泉、攀岩场等专项设施的维护费等。
3. 廊坊市昌辉家具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注册号:****所在地:河北省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汪艳超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廊坊市安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南关庄村
法定代表人:汪艳超
成立时间:2015-01-08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3100200003140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南关庄村仇庄乡南官庄村
4. 玉溪市公安协管员规章制度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公安协管员规章制度
为强化流动人口聚集区社会治安防控,增强群众安全感,有效缓解城乡结合部地区突出治安问题,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区推行村庄社区化管理模式的要求,昌平区招录负责辅助派出所及社区民警开展村庄社区化管理,为有效发挥公安协管员的作用,特制定公安协管员规章制度如下:
公安协管员的性质和职责
第一条、公安协管员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隶属公安分局领导、辅助社区民警实现对村庄社区化管理工作的基层公安协警人员。
第二条、公安协管员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社会治安管理。主要负责在村内街巷、出入口开展日常巡逻防控,查验出入证件,及时发现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社区民警处理村内各类案件及纠纷,确保所负责的村庄不发案、少发案。
(二)情况信息收集。在日常巡防防范工作中发现各类违法犯罪线索,收集社情民意,及时上报社区民警、派出所开展相关工作。
(三)实有人口管理。主动配合社区民警对辖区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底数及人员变化情况进行统计,协助公安机关落实日常工作。
(四)安全防范宣传。配合社区民警开展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向群众传授各类防范知识;
(五)矛盾排查调处。了解因拆迁占地、邻里纠纷、干群矛盾等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配合地方政府和派出所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六)控制社区内违章建设。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开展对进村违建建材的查堵疏导劝解工作,有效遏制违章私搭乱建现象。
公安协管员的招聘
第三条、公安协管员的招聘应当在本人自愿报名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性的原则、通过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合格的,聘用为协管员。此外,招聘协管员由街道(镇)综治办、派出所进行双政审,并报区综治办、分局人口管理处备案,确保招录的人员政治可靠、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具体条件如下:
(一)年龄18—45周岁,男性,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人无政治历史问题,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
(四)优先考虑居住在本地社区(村)居民,如本地居民无法达到招聘要求,也可招募外地有安保工作经验的人员;
公安协管员的管理
第四条、成立村庄社区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安分局分局长叶国清任组长,公安分局副分局长周燕滨副组长,各属相关职能单位及派出所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由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处长于锡跃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公安协管员的管理由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及各属地派出所进行管理。其中: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负责指导派出所对公安协管员招聘、组织、指导等工作,属地派出所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使用。公安协管员实行集中食宿、统一管理的半军事化管理方式。
第六条、公安协管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掌握全区公安协管员建设情况。
(二)根据全区实际,制定公安协管员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公安协管员开展村庄社区化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各派出所加强对公安协管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评比等活动。
(四)监督检查公安协管员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监测公安协管员发挥作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属地派出所,督促改进。
(五)及时收集、汇总公安协管员工作信息,总结推广在公安协管员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突出作法,推动公安协管员队伍全面发展。
(六)每年年终召开公安协管员工作总结表彰会,总结全年工作,部署次年工作任务,并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派出所对公安协管员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派出所要明确一名主责领导及负责公安协管员的社区民警,并不断完善公安协管员工作规范、管理制度、勤务指挥、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建设。同时,对公安协管员的工作实行一事一报、一月一总结,及时收集汇总上报各类公安协管员工作信息。
(二)根据警情分析、发案规律和特点,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围绕“三高”,科学合理安排公安协管员的投向和投量。指导公安协管员开展社会治安管理、情况信息收集、实有人口管理、安全防范管理、矛盾排查调处、控制社区违建等工作。
(三)派出所负责对公安协管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同时按照以情待人、以制度管人的机制,强化对公安协管员的使用和管理。
公安协管员的工作制度
第一节 公安协管员纪律规定
第八条、公安协管员的工作纪律。
(一)公安协管员自身没有执法权,只能协助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工作期间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协作。要注意遵守保密条例、制度。
(二)公安协管员不得参与具体执法办案工作,不得从事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询、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等应由民警承担的工作,不得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搜查他人身体、住所或场所,不得直接从事或参与罚没、收费等工作。
(三)公安协管员在工作时间要注意个人行为规范、举止言语文明、不得饮酒,在非工作时间不得酗酒滋事。不得擅离岗位、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出勤的,要提前请假。工作中应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统一着装、佩戴标识。夜间需携带照明设备。
(四)公安协管员不得对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突发灾害事故等案件或事件冷漠观望,对求助群众态度冷淡、推诿扯皮。
(五)公安协管员不得参与自身职责以外的工作,不得违反“三个凡事”的铁规铁纪。三个凡事是指:凡是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一律给予开除;凡是泄露警务工作秘密、违法办案、办人情案的,一律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凡是打听案情、说情托人、接受吃请、收受财物的,一律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六)公安协管员使用的装备由派出所负责统一管理,公安协管员仅负责使用,如人为损坏,需按值赔偿。
第二节 公安协管员着装规定
第九条、公安协管员的着装规定。
公安协管员着装应当统一并佩戴标识。同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与便服混穿;
2、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3、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4、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5、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6、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二)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三)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四)办公时间在办公区域内,不准穿短裤、背心、禁止袒胸赤背。
第三节 公安协管员内务规定
第十条、公安协管员办公设备由公安分局、派出所统一配发,个人负责使用和保管,不得故意损坏,故意损坏自赔。
第十一条、公安协管员要及时维护办公室、宿舍卫生,每日下班前进行必要的打扫,周五下午统一打扫卫生。
第十二条、公共区域卫生有当日值班的协管员负责。
1、禁止在公共区域乱摆乱放、乱写乱画、乱扔烟头、纸屑,随地吐痰。
2、禁止浪费、破坏公共区域的用品、设施。节约能源,及时关闭水龙头,离屋后要随手关窗、关计算机、关灯、关空调。
第十三条、办公室、宿舍内务卫生要求:
1、配发的办公用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美观实用。
2、办公桌上除摆放办公物品外,不得随意乱放其它物品。
3、办公室要整洁、无杂物乱堆放、无蜘蛛网,地面无污迹和灰尘、无痰迹,桌椅、柜顶不积尘,门窗玻璃须保持清洁,禁止将室内垃圾扫到楼道、走廊或扔到楼下。
4、办公桌椅要专人专用,不准随意挪动或更换。
5、办公室和宿舍内不得饲养宠物,不得张贴与工作无关或与身份不符的图片、照片、粘贴画,保持墙面整洁。
6、办公室及宿舍内不得擅拉铁丝、绳索;办公室内不得悬挂摆放制服、便服及与办公无关的私人物品。
7、宿舍内床单、被罩等物品,要及时清洗,保持清洁。被褥要叠放整齐,床上不放衣物及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公共区域及办公室、宿舍所有家具、电器、各类器材均为集体资产,要爱惜使用,禁止随意挪动、不得带离单位。
第四节 公安协管员内部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公安协管员应加强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防止出现治安灾害事故。
(一)未经许可,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进入办公区。
(二)严禁在办公室及宿舍内使用明火。未经批准,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
(三)下班离开办公室,要关闭屋内电器(包括电脑、电灯、空调等)。
(三)各类文件、材料及时清理并装入文件柜,不得在桌面杂乱摆放。严禁在办公区、宿舍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私人物品要妥善保管。
(四)本人所用电脑要全部设置开机及屏保密码,不得让外单位人员使用。
(五)严禁留宿非本单位人员。
(六)发生紧急情况或安全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如实、逐级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五节 机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应由主管民警指定专人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驾龄,未发生过交通事故。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认真遵守交通法规,严禁开特权车,严禁违章行车、酒后驾车。
第十八条、驾驶车辆必须报请主管民警同意,填写《出车登记表》,并随身携带驾驶本。严禁将车辆驶出管界。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告知主管民警并将钥匙交回。
第十九条、各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由主管民警及指定的驾驶员负责。
第六节 公安协管员的勤务制度
第二十条、公安协管员应统一由派出所、社区民警安排使用,不得擅自行动。
第二十一条、派出所要建立“日会商、周讲评、月总结”工作机制,确保公安协管员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工作交接班制度,实行“日会商”。即:公安协管员在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前一日的工作进行汇总,突出情况及时上报主管民警。交接班记录要留存备查。
(二)针对公安协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派出所要实行“周讲评”。即:针对公安协管员的工作状态、工作方法和工作成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讲评,督促整改。
(三)定期对公安协管员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作法进行总结,实行“月总结”。即:每月对公安协管员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突出作法,及时总结上报,由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负责适时向全局推广,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公安协管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合理配置的原则。公安协管员在开展工作时要坚持合理配置的原则。依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按照主管民警的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时间、地点及工作人数,妥善解决“出工不出力”的问题。
(二)及时报告的原则。工作中中遇有群众举报、治安案件、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等要及时报告派出所,并配合现场民警进行先期处置。
(三)协同处置的原则。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要保持镇静,配合民警设法制伏犯罪嫌疑人,并发出信号召集其他公安协管员或群众报警;对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要尽可能看清人数、衣着、体貌特征、所用交通工具号牌等。
公安协管员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公安协管员的绩效考评由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派出所工作共同开展,制定具体的公安协管员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安协管员的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安协管员的绩效考核由属地派出所具体负责,每月定期开展,考核结果与公安协管员的月补助直接挂钩。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分至90分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每月考核分值要记入公安协管员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遵纪守法情况、按规定出勤情况、通讯畅通情况、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要定期通过组织开展“优秀公安协管队伍”、“优秀公安协管员”等评选活动,进一步激发公安协管员的工作热情,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安协管员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工作纪律、责任心不强、不负责任,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协管员,以及绩效考核连续三个月不合格的公安协管员,要给予通报批评、扣发月补助、直至辞退、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公安协管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根据公安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及性质,对公安协管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岗前培训由公安分局人口处统一组织,岗前培训不合格的,不能从事公安协管员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属地派出所要适时组织公安协管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安排、有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方式可采取分期、分批轮训和印发材料集体学习等方法。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日常工作常识等。
第二十九条、公安分局人口处要定期组织开展全区性公安协管员“比武练兵”活动,以检验公安协管员整体水平和专业素质,推动全区公安协管员能力建设。对于表现突出的,要适时予以奖励。
此规定至下发之日起执行,规定的解释权由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负责。
5. 洛阳市森沃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洛阳森沃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位于有着九朝古都美誉的河南洛阳,企业多年来致力于办公家具领域的研发与生产。其产品过硬的质量、别具特色的设计款式、物美价廉的价格优势,让森沃人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产品畅销北京、上海、石家庄、福建、江西、安徽、西安、甘肃、山东、湖北等全国多个省市地区皆有良好的口碑。
法定代表人:任留刚
成立时间:2009-07-24
注册资本:101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1038112001576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南寨工业区
6. 包头市柜裕隆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怎么样
包头市柜裕隆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是2016-03-29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青福镇二海壕村企业路六号院。
包头市柜裕隆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50204MA0MXAMQ7T,企业法人周延斌,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包头市柜裕隆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钢制及不锈钢制资料柜、文件柜、更衣柜、保密柜、存包柜、储物柜、保管箱、防磁柜、阅览柜、办公桌椅、书架、货架、密集架、上下铺、公寓床、办公家具的生产、销售、安装及维修维护。在内蒙古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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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家一级城市标准是
1、引言
1.1为规范城市容貌,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1.2城市的道路系统、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户外广告、招牌、照明、水域等容貌,应当符合本规定。
2、道路系统
2.1本规定所指道路系统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人行地道、道路附属设施、停车场。
2.2城市道路
2.2.1本规定按城市容貌要求将城市道路划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道路为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B级道路为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新区景观道路,C级道路为城市街巷区道路。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公布道路等级并适时调整。
2.2.2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2.2.3城市道路应进行日常清扫、清洗、保洁。路面冲洗应在晚十时至凌晨六时进行,禁止白天进行冲洗作业。道路发生偶发污染事件时,一般应在两小时内开始清污作业,消除污染。
各等级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质量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2.2.4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出现坑洞、网裂、拥包、错台、溢水、水毁、塌方、缺板、塌陷等情况时,除天气原因外,A、B级道路应在一日内、C级道路应在二日内进行养护维修工作。
2.2.5城市道路临时开挖或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等施工作业时,位于A级道路、景观区域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高度不低于2.2米的实体围档;位于其他路段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实体围档,并设有警示标志。
临道路的建设工地出入口路面应硬化,在出入口建有洗车设施,对进出的车辆应进行清洁,做到净车出工地。
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建筑垃圾堆放不得超过围档高度并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并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档。
2.2.6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空坪隙地从事公益、经营活动时,应在指定位置进行,保持场地整洁,及时清扫、处置垃圾。
活动使用的货柜、桌椅、太阳伞等设备及广告设施不得出现污损,摆放应整齐,活动结束后应立即移走;经批准临时搭建的设施,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2.2.7人行道路面应平整、牢固、畅通。禁止在盲道上设置任何其他设施。
人行道及临人行道的空坪隙地上不得堆放杂物、垃圾、晾晒衣物等。
非机动车辆应有序摆放在空坪隙地上。
2.2.8城市道路护坡上应无垃圾、杂物等,不得涂画、张贴、张挂。
2.2.9桥梁外观应保持美观、完好,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桥梁的护栏、扶梯、桥塔、悬索、桥墩等部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或涂装。
桥梁下的地面应进行硬化、绿化,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城市重要交通道路上的江河桥上禁止垂钓、放风筝等。
2.2.10人行地道出入口造型应与路面景观相协调,设置的遮阳雨棚应选用透光的材质,出入口之间的顶台应适当绿化。
人行地道的设施应整洁完好,不得出现污损等现象。
人行地道内及出入口应保持秩序良好,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留宿等现象。
2.3路名牌
2.3.1每个路口应设有路名牌。路名牌应按国家标准制作设置,做到清晰醒目,准确规范。
2.3.2路名牌出现污损、歪倒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路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
2.4道路附属设施
2.4.1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应每年进行一次油饰。
2.4.2路缘石应排列整齐,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错台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禁止在路缘石设置踏步。
2.4.3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应与路面平齐,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设施管理单位应及时加固、补齐、更换和归位。
2.4.4道路的排水、排污设施应保持畅通,及时清捞疏浚,雨后路面无积水。禁止将垃圾、杂物等弃置于下水道。
2.4.5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
2.4.6交通标志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单位指示标志,交通标志前后五十米距离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交通标志应整洁完好,出现损坏、破旧、歪倒等应及时维修、油饰或更换。
2.4.7交通标线及道路上机动车辆临时停靠点的标线应完整、清晰,因路面磨损、维修等出现不清晰和残缺时,应重新标记。
2.5停车场
2.5.1停车场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杂物等。
2.5.2停车场车位线应做到清晰醒目,无残缺、覆盖;场内其他设施应当整洁完好,使用正常;场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有序摆放。
3、建(构)筑物
3.1本规定所指建(构)筑物包括建筑外墙面、屋顶、防护栅、阳台、外走廊、门窗、空调架、油烟排放口、遮阳(雨)蓬、围墙。
3.2建筑单体
3.2.1城市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2.2建(构)筑物外形应完好、整洁。保护性建(构)物、标志性建(构)筑物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和历史环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
3.2.3临路建(构)筑物外部污损、残破的,应及时清洗、粉饰、维修。
3.3建筑外墙面
3.3.1建筑物外墙面上应无有碍观瞻的涂写、刻画、粘贴、吊挂等现象。
3.3.2建筑物外墙面进行装饰或者维修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3.3位于A、B级道路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三年至少粉刷一次;采用其他形式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
位于C级道路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四年至少粉刷一次;采用其他形式的每三年至少清洗一次。
3.4屋顶
3.4.1建筑物屋顶的轮廓线、颜色、形态不得擅自改变,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
建筑物屋顶影响观瞻时,应按景观要求进行改造。
3.5防护栅、阳台、外走廊、门窗
3.5.1城区内建筑物的阳台、窗户上提倡不安装防护栅。A级道路两侧和城市新区的建筑物二楼以上(含二楼)禁止新装防护栅。新安装的防护栅不得超出阳台、窗户的外墙立面。
3.5.2A、B级道路临路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衣被等物应晾晒在阳台、平台、外走廊内。
3.5.3建筑物临路的门窗、门帘应经常抹洗,出现脱漆、破损等现象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3.5.4临路建筑物的门口应整洁,临A级道路不得在门口摆放灶具、厨具等进行生活、经营活动。
3.6空调外机
3.6.1新建建筑物应预留有供空调外机安装的位置和供空调机冷凝水统一排水的管道,空调机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流向建筑物的外墙面。
3.6.2空调外机临路安装时,不得占用人行道,外机下缘离地面高度应不低于2米。
3.6.3空调外机应保持外观整洁,表面无尘垢,顶端无垃圾和杂物。
空调外机使用空调机罩的,机罩出现破旧、污损时应进行清洗或更换。
3.7油烟排放口
3.7.1新建住宅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
3.7.2餐饮单位、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
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临路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
3.8遮阳(雨)蓬
3.8.1高层建筑、A、B级道路建筑物临路立面不得安装遮阳(雨)蓬。
3.8.2C级道路临路单位、门店的门前设置的遮阳(雨)蓬应整洁美观,底部离地面高度应大于2.4米,宽度不得超过1.5米。
3.8.3遮阳(雨)蓬应保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破烂应及时清洗和更换。
3.9围墙
3.9.1临路单位可选用绿篱、花坛(池)、栅栏和草坪等形式与道路分界,绿篱、栅栏的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
因使用功能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选用透景或半透景形式围墙,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采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内的空地应进行景观绿化。
3.9.2建设和待建施工工地应设置实体围墙围挡作业。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2米。围墙临道路外侧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和乱张贴、张挂、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4、公共设施
4.1本规定所指公共设施包括电力、邮政、通讯、供水设施、公交线路站、公共厕所、公共垃圾站(点)、废弃物收集箱、公共健身休闲设施、交通(治安)岗亭等。
4.2公共设施应按规划设置,使用正常,外观完好,无污渍、破损、残缺、锈蚀,不得随意涂画、张贴、牵挂。
出现上述现象应及时清除、油饰、维修或更换。
4.3电力、通讯、邮政设施
4.3.1电力、通讯等线路应设于地下。
未设于或不能设于地下的架空线路应排列整齐有序,无杂乱、脱落、零散、牵挂等现象。
4.3.2路灯杆、架设线路的杆柱,应保持直立,发生倾斜、断裂、倒地、废弃时应及时扶正、更换或清除。
4.3.3公共场所的报刊亭应按城乡规划有序设置,A级道路上禁止占道设置。禁止亭外经营,亭外不得堆放物品、垃圾等。
4.3.4报刊亭、公用电话亭应造型美观,设置合理,每天进行抹洗。
4.4供水设施
4.4.1门店不得临路安装自来水龙头。
消火栓应每年油饰一次,无滴、漏水现象。
4.5公交线路站
4.5.1公交线路站设置的候车亭应造型简洁、美观,并应配置废弃物收集箱。
线路指示牌与站内广告牌应分开设立。线路指示牌应清晰醒目,方便阅读,无广告内容,有条件的应配有照明设施。
公交线路站应每天进行抹洗,打扫环境卫生。
4.6公共厕所
4.6.1公共厕所应为水冲式或环保型,公共厕所及周围区域应每天清扫保洁,无粪便外溢、垃圾、蝇蛆、积水、恶臭等现象。
4.6.2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外部结构、造型、风格、材料、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和景观相适应。
4.7公共垃圾站(点)
4.7.1公共垃圾站(点)应采用符合密闭运输和倾倒条件的集装箱收集形式或其他能避免产生垃圾二次污染的形式。
4.7.2公共垃圾站(点)的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站(点)外不得弃置垃圾、堆积废品,站(点)周围区域应进行清扫保洁,无垃圾二次污染现象发生。
4.7.3公共垃圾站(点)外墙面及门窗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粉刷。
4.8废弃物收集箱
4.8.1道路两侧和广场、休闲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废弃物收集箱。
废弃物收集箱应便于丢弃废物,造型美观。
4.8.2废弃物收集箱应每天清除废弃物,抹洗外部,做到箱口无膨溢,箱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
4.9交通(治安)岗亭
4.9.1交通(治安)岗亭应经常抹洗,保持整洁,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
4.9.2废弃的交通(治安)岗亭应及时拆除,不得改作他用。
5、园林绿化
5.1本规定所指园林绿化主要包括林木、绿带、草坪、花坛(池)、园林小品等。
5.2林木、绿带、草坪、花坛(池)、园林小品等应无垃圾,不得堆物、晾晒、牵挂、吊挂、践踏、攀摘等。
栽种的植物枯死、被毁、蒙尘时应及时补栽、补种、除尘。
5.3园林绿化防护使用的防晒、防冻材料应设置牢固整齐,出现残缺、破损等情况时应进行清理和更换,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5.4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缺株,无死树枯枝;树穴无黄土裸露,树穴防护盖板和侧石无缺损。
行道树出现枯枝、断枝和树干倾斜、倒地等,应及时清理、扶正或移走。
5.5城市道路的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应低于边缘石10厘米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
5.6临A、B级道路的单位、商店的门前宜摆放常绿花卉植物。
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应在街头摆放花盆和造型植物。
摆放的花盆、花卉和造型植物出现凋谢、残破等应及时更换或移走。
5.7园林小品及园林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每年定期进行一次修整,出现破损、蒙尘等影响原有风貌和观瞻时应及时维修、更换和清洗。景观水体应保持清澈,出现漂浮垃圾、杂物时,应及时清除。
6、户外广告、招牌
6.1本规定所指户外广告包括在户外设置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本规定所指户外招牌包括在户外设置的单位名称标牌、匾额。
6.2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6.3户外广告、招牌应整洁完好、文字规范、字体无残缺,配有灯光设施的应使用正常。
户外广告、招牌出现污损、残缺等情况或灯光不亮、显示不全时,应及时清洗、维修。
户外广告、招牌的制作提倡使用高品质形式。A级道路上禁止采用喷绘形式设置户外广告,B级道路上限制采用喷绘形式设置户外广告。
6.4不得在道路上设置过街龙门式户外广告、招牌,不得在道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设置占道式户外广告、招牌,不得在道路、绿地上摆放可移动式户外广告、招牌,不得利用树木等植物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和宣传品等。
6.5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6.5.1下列区域、建(构)筑物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二)城市广场、湘江风光带、潇湘风光带、公园、学校教学区、居民区、住宅楼;
(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配电箱等;
(四)残疾人专用设施。
6.5.2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临时设置公益宣传广告或拆除。
6.5.3市区范围内不得设置跨街横幅、建(构)筑物外墙条幅、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栏条幅等布幅广告。
6.5.4依附建(构)筑物设置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原有风貌、轮廓等。
6.5.4.1顶部设置
(一)建筑高度低于12米(含12米)的建(构)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二)建筑高度为12米—24米(含24米)的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
(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四)设置的户外广告牌面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牌面水平方向不得突出建(构)筑物外墙面。
6.5.4.2墙面设置
黄兴南路等重要商业街区及有预留广告位置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上可适量设置户外广告,除此以外其他建(构)筑物外墙面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画面平行于墙面设置的,高度不得超过依附物的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两侧墙面,其外端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5米;不得在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户外广告画面垂直于墙面设置的,宜采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低于4.5米,外端距离墙面不得超过1.5米。
6.5.4.3橱窗设置
橱窗应经常整理和抹洗,保持明亮、美观,具有良好的展示效果。
橱窗内展示的物品应保持整洁、完好、雅观。
6.5.5其他形式设置
6.5.5.1悬于道路空间的的户外广告,其底端距离地面高度:位于车行道上方的不得低于4.5米,位于人行道上方的不得低于2.8米。
竖立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的户外广告版面面积不得大于4平方米,其画面与道路走向垂直时,竖立宽度不得超过0.6米;其画面与道路走向平行时,竖立宽度不得超过1.5米。
6.5.5.2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道路路边设置面积大于4平方米的广告牌,但高度不得大于6米:
(一)利用广告牌对施工期半年以上的建设工地和外部陈旧、破烂或毁坏三个月内难以维修或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遮挡、美化的;
(二)设置后不对近距离的建(构)筑物、景观造成视觉遮挡的空旷路段。
6.5.5.3二环线以内禁止设立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二环线以外利用空旷区域设置的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7米,宽度不得大于20米,其设置点与附近桥梁、道路、建(构)筑物等的直线距离不得低于该广告的整体高度。
6.5.5.4会展期间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宣传品的,应在会址和代表集中处的附近区域按要求统一设置,会展结束后的次日应将所设的户外广告、宣传品等清除完毕。
6.5.6车身广告
公共汽车上的车身广告,不得设置在车辆的车窗玻璃及车辆的前后部、顶部。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使用布幅形式。
禁止在出租汽车上设置任何形式的车身广告。
6.5.7张贴栏
张贴栏应设置在既方便浏览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地方,需要张贴、公布的信息、公告等应张贴在张贴栏内。张贴栏应定期清理。
6.6户外招牌设置要求
6.6.1户外招牌的内容为单位名称、商号(字号)、标志,其设置应与建(构)筑物、周边景观相协调。
户外招牌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同一单位临多条道路的,可在临每条道路的单位入口位置设置一块招牌。
6.6.2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一幢一牌和统一设置的原则规范户外招牌,禁止单个单位在该建筑物墙面、楼顶独立设置户外招牌。
6.6.3门面户外招牌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招牌大小应与建筑物及相邻招牌相协调。招牌的高度不超过1.5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
6.6.4禁止在建(构)筑物的窗户玻璃上设置招牌。
6.6.5在户外招牌上发布电话号码、经营范围、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图片等广告内容的,适用户外广告容貌管理的规定。
7、城市照明
7.1本规定所指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
7.2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使用正常,出现灯光不亮或显示不全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无特殊情况,照明设施应按规定启闭。
7.3道路照明
7.3.1城市道路、广场、休闲旅游景区、居住区等应有道路夜间照明。
7.3.2照明灯杆的式样、形式、色彩应简洁美观。
7.4景观照明
7.4.1广场、商业街、A、B级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园林水景等宜设有夜间景观照明。
7.4.2景观照明应充分反映被照物体的特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光源,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防止产生光污染。
照明设施安装应采用隐蔽方式,尽量避免灯具外露。
8、城市水域
8.1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发现废弃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8.2城市水域内的各类船舶、趸船、码头应容貌整洁,不得进行有碍观瞻的悬挂、牵吊等行为,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
8.3城市水域的岸坡应完好、无缺损,无裸露垃圾,无乱搭建(构)筑物。
8.4岸边绿化景区内不得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等活动。
城市水域两岸的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